松江婚姻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文集> 收养法
律师文集

事实收养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9日 松江婚姻律师  
  本文介绍事实收养的特点,并且提供事实收养的关系认定以及事实收养能否办理公证的相关知识。

  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

  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三是执法片面。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违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夫妇与鲁某的祖父母间并无收养协议,未 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鲁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人何某夫妇户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何某夫妇与鲁某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但鉴于何某夫妇在抚养鲁某成人的过程中,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鲁某的遗产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何某夫妇酌情予以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夫妇与鲁某祖父母之间虽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与鲁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得到了村民们的普遍认可。在鲁某死亡后,其应作为鲁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鲁某遗产的继承权。由于鲁某先于其丈夫陈某死亡,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鲁某的遗产应由陈某(即鲁某丈夫)、何某夫妇平均分配...【全文

  事实收养能否办理公证?

  《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全文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婚姻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666220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