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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呼唤法律社会干预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1日 松江婚姻律师  
     家庭暴力在我国已是一个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以往的经验表明,家庭暴力不会自动停止,必须要有外界的干预,其中法律的干预是最为有力的手段

  观点背景

  家庭暴力在我国已是一个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由于绝大多数挨打的家庭成员因羞耻、恐惧等因素不愿吐露实情,因此实际的数字要高得多。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观点关键词

  社会性别(gender)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国际妇女运动中,之后被联合国广泛采用,成为国际社会分析性别平等的重要的基本概念。以社会性别视角分析妇女所遭受的各种暴力,能够清晰地找到其根源和战略对策,是反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分析工具,也是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理论及实践基础。

  特别突出了国家的责任

  使得对频频发生的家庭暴力的干预有了法律保障

  记者: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荣维毅: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另外,还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并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我认为把禁止家庭暴力和有关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看做是国家在保障妇女人权上的进步,使妇女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对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的家庭暴力的干预有了法律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突出了国家的责任,表明国家承诺在保障妇女权益上负有主要责任,打破了以往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妇女或妇联的事情的误区,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政府的职责来认真履行。

  现行的有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本身有局限;相关机制尚待建立;

  公众在认识上还有误区

  记者: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操作性如何?

  荣维毅:从现阶段来看,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现行的有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的局限。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就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但在实际中却缺乏可操作性:一是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做了界定,但与我国所签署和承诺的一些国际文书中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界定有一定距离,并且由于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范围较窄,在操作中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暴力形式,特别是性暴力。而很多调查研究都发现,大多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都伴有性暴力;二是家庭暴力被规定为自诉案件,妇女如果不打算离婚,往往不愿起诉丈夫;三是对不构成轻微伤的家庭暴力无法处理,往往会导致暴力升级。以上在《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在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依然存在。

  二、与法律配套的相关机制尚待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显然是一个进步,但太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真正需要国家做的是在立法、资金、庇护等方面有所考虑和投入,包括一系列的制度建设。

  三、公检法机关的决策者、领导者和执法人员(也包括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还有误区,仍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

  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中,精神暴力占第一位片面强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导致没有后果和口头威胁的行为无法论处

  记者:大家都在谈论反家庭暴力,那么关于“家庭暴力”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冷暴力应不应该纳入其范畴?

  荣维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应从国际人权框架和社会性别视角来审视。

  根据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应作如下的理解: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成员、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以及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胁迫/强迫使用避孕药具、溺杀女婴和产前性别选择等等。其范畴涵盖已实施的和威胁要实施的、已经造成后果的和可能造成后果的。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有如下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一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在于:(1)排除了性暴力,这是“婚内强奸”法律诉讼困难的主要来源之一;(2)强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对没有后果(即没有造成轻微伤)和口头威胁(“你要……我就杀了你”等)的行为无法以家庭暴力论处,会使暴力逐步升级,最严重的后果是导致受暴妇女的“以暴制暴”。

  至于“冷暴力”的概念来自2002年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召开的国际会议。

  在该会上提出了一份家庭暴力调查分项目的报告:如果把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类,则精神暴力发生率占第一位(其次为身体暴力、性暴力)。该调查中发现,夫妻冲突中,很多家庭夫妻之间虽然没有直接动手,但是存在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精神暴力,包括互不理睬、使劲关门或摔东西、侮辱谩骂、威胁要打、离家外出等。我个人认为提升社会各阶层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反家暴责任感、使命感是反家暴战略之一。而“冷暴力”与精神暴力其实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不需要在精神暴力外再增加一种暴力类型,更不必过分渲染。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全国共有22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政策法规

  记者: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在中国开始受到比较广泛的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近年来在反家暴方面的进展情况。

  荣维毅: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专门法律,其中包括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而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不过已有很多省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

  2000年3月至2005年7月30日,先后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辽宁、贵州等12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或决定;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大通过《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据了解,目前云南、内蒙古等地人大也已把反家暴立法列入规划;《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正在进行专家研讨;江苏省现已进入反家庭暴力条例起草的调研阶段。

  据2004年全国妇联维权工作会议介绍,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了维权投诉站;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各级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1.1万余名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截止到2003年5月,全国已有21个省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其中省级六个、地(市)级100余个、县乡级250余个;13个省份建立了避护所,其中省级两个(辽宁、天津)、地(市)级23个、县乡级36个。

  要以政府为主导、多机构合作、全社会参与提升社会性别意识和反家暴责任感、使命感是反家暴战略之一

  记者:各地在反家暴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荣维毅:地方妇联与当地公检法司等部门合作反家暴的主要经验有:一、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国际社会的经验与共识表明,政府在反家暴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对此,中国各地各级政府的认识越来越明确了。率先创建“家庭暴力零社区”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较早提出这样的理念:政府应“加强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唤起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动员和组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形成协调一致的反家庭暴力的合力,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援助资源和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逐步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二、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是多机构、跨学科合作。首先为使有关政策法律能落实到具体执行部门,防止推诿扯皮,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和及时救助受暴妇女,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包括公检法司之间的合作、司法部门与医疗、教育、传媒等机构的合作等;其次在政策法律的实施和资源配置方面、反家暴理论研究和干预实践方面,都需要政府与妇联、妇女民间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及企业家合作以及政府、非政府组织与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的密切合作。三、共同的价值观和工作理念。多机构合作机制建立的基础是社会性别意识和反家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各机构决策者、领导者、有关专家学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反家暴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反家暴战略之一。

  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是法律赋予的责任遭受家暴的妇女有权希望得到警方的理解和帮助

  记者:公安机关处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能够做些什么?

  荣维毅:从警察的职责看,“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家庭暴力危害着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及家庭和社会稳定,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家庭暴力的规律和特点看,家庭暴力不会自动停止,必须有外界的干预,警察除有维护治安和预防犯罪的专门职责外,其干预家庭暴力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而且警察机关和医院也是24小时向民众提供求助服务的部门。向警察求援常常是妇女长期反复遭受暴力伤害后的最后一种选择,遭受家庭暴力身心摧残的妇女有权希望从警方那里得到她们所需要的理解和帮助。

  如果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反应不力或不予理睬,势必会给施暴者造成“你报警也没用,反正警察不管这种事情”的印象而更加有恃无恐,导致暴力的不断升级;另一方面也会给受暴妇女造成“警察不会管”的印象,所以只能用自己的方法解决问题,有可能导致绝望之下的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恶性事件。

  据辽宁省一项关于女性犯罪的调查报告显示:女性犯罪50%以上有家庭暴力因素,犯有重伤害、杀人罪的女性罪犯,80%是因为家庭暴力。因此,必须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干预的能力和水平。

  警方对家庭暴力的态度是政府及全社会态度的反应把违法犯罪和家庭纠纷区分开来是影响警察干预的误区

  记者:导致公安机关在反家暴问题上反应不敏捷的原因有哪些?根源是什么?

  荣维毅:导致公安机关在反家暴问题上反应不敏捷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外部环境:包括政府的态度、法律、社会舆论、相关机构的合作等。

  第一,由于现行的有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警察在很多情况下干预家庭暴力无法可依。国家应“尽快针对家庭暴力制定出明确、有效、定义准确的法律,通过迅速把实施家庭暴力的男性从妻子和孩子的家中和其他环境中隔离,以保护受害者的安全”;第二,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反应是政府及全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应。如果政府没有把家庭暴力干预纳入工作范围,如果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持宽容态度,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就会遇到很多阻力;第三,仅仅依靠警察的单方面行动不足以对付家庭暴力,必须真正建立并依靠多机构合作机制。如果检察院和法院的态度没有改变,严重的殴打暴行仍会被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也很难指望警方能孤军奋战。

  内部条件:包括机构、制度、教育培训等。

  首先是受传统性别意识的影响,把“违法犯罪”和“家庭纠纷”区分开来,是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认识上的一个普遍误区。其次是传统性别文化对妇女的歧视也表现在警察文化中,即对女性报案的服务、对待针对妇女的各种虐待行为的态度上,不像对待社会犯罪那样认真负责,总觉得不如其他犯罪来得严重。另外公安机关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中,对此类案件的工作业绩没有纳入工作考核,是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公安机关在整体上缺乏性别敏感,对警察执法中的性别问题和警察队伍中的性别问题缺乏深刻认识。

  促进反家暴立法和制定相关的执法细则是当务之急以使执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记者: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今后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努力?

  荣维毅:需要继续努力的工作包括:第一,促进反家暴立法。在各省、区、市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国家级反家暴专门立法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专门立法出台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也有专家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已比较全面,关键在于执法者总是认为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力不同,因此不把已有的法律用来处理家庭暴力。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执法细则,使执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有法可依;建立评估和监督机制,使司法人员执法有约束。第三,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上还要做很多工作,如国家投资的庇护机构、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暴者的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等。第四,加强对家庭暴力和社会性别意识的宣传和普及,改造传统文化对妇女的歧视等,并积极进行国际和国内的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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