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小王与甜甜(女,化名)离婚,并由甜甜支付小王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小王与甜甜于1984年经他人介绍结婚。婚初,两人关系尚可。1993年,两人在随州城区开餐馆期间,小王怀疑甜甜与他人关系暧昧而与之发生争吵。随后因家庭琐事,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3月,甜甜欲与孙某同去深圳打工,遭到小王的反对,双方由此又发生争吵,甜甜趁小王不备,用钝器将小王的口上唇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随后,双方不尽夫妻义务。为此,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甜甜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与甜甜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自1993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多次打架。2003年3月,甜甜用钝器将小王打成轻伤,构成家庭暴力,鉴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