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婚姻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房产
律师文集

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8日 松江婚姻律师  
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界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二是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进行分割。其中,对于房产归属的界定是关键所在。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结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或者赠与而取得的房屋,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当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进行。

      另外,还有一些情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一、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欠款的,该归还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无论房屋产权办在哪一方的名下,也不论房屋最终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出资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对于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婚姻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3666220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