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根据收养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草案)》的说明(1991年6月21日)中认为,“捡拾弃婴后原则上应归民政机关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育,但单靠社会福利机构包揽下来是困难的,应该发挥社会的力量。为此《草案》规定,经当地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弃婴。”因此,在捡拾弃婴后,经当地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弃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