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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插手司法案件将被记录通报问责

发布时间:2016年8月5日 松江婚姻律师  
2015年01月07日 来源:劳动报 作者:李蓓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草案)》进入一审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将权力的运行置于群众的眼皮底下,本市正在抓紧制定预防权力机关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昨天,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草案)》。记者获悉,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将纳入这部法律的治理范畴,而在公共资源资金和权力集中的一些重点领域,《草案》均提出了专项预防措施。  历时两年修改20余次  “现在最重要的是,有一个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放在阳光之下、群众监督之中。”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在阐述此次立法思路时表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按照中央精神,上海要尽快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要让权力的掌握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2013年,13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议,要让预防职务犯罪有法可依。此后,历时两年、累计修改20余次,终于形成了《草案》递交人大一审。  记者看到,审议中的《草案》第一次明确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媒体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对于公民举报权也明确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务犯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对实名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明确“有关单位”  “有关单位”是什么单位?《草案》明确,除国家机关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均适用这一规定。针对国家机关,《草案》详细规定了政府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司法公正问题,《草案》更是做出了全覆盖的细致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同时具体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的工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为防范权力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三公”经费使用中出问题,《草案》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支出应当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所有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施全过程网上监控、审计全覆盖。财政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依法向社会公开。  从本市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金融、医疗教育等行业领域已成为重灾区。《草案》据此逐一明确了重点预防的措施。  重点预防相关领域  ◆公共资金管理领域社会公共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  ◆财政优惠领域完善财政优惠政策的申请、审核、支付、使用、监管及公开制度,加强监督和绩效评估。  ◆收费和罚没款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下达收费指标、罚没指标,不得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国企领导人薪酬待遇、职务消费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的投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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