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沪司许(01 - 4)字(2007)1242号
2015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注销登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注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上海市司法局印章)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