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

-张卫

1358555190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重婚和同居的区别

添加时间:2018年5月30日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   http://www.sjhyls.cn/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笔者认为这是必要的。这样有助于对重婚事实的检验和确认,使其具有准确性和不容推辩性。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

联系电话:13585551903

全国服务热线

1358555190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 闽ICP备2023024357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