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法院再作出决定。
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应该属于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情形。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由此可知,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