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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离婚逃避债务 法院判决须偿还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7日 松江婚姻律师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与其妻李某共同连带清偿黄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蔡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蔡某与其妻李某一起到原告黄某家中借款2万元用于做水果批发生意,约定2009年5月1日前偿还。谁知2009年3月蔡某与其妻李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蔡某支付相应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由李某所有,债权债务由蔡某享有与承担。黄某得到他们二人离婚的消息后,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有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离婚时虽约定由蔡某偿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黄某,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两被告对黄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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