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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历史类型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2日 松江婚姻律师  

  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据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3.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4.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均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只有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一方才能处分整个夫妻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财产的增值或减少,应当通过结算予以分配或继承。

   剩余共同财产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以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持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因其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婚姻终止时对夫的债权,使妻处于不利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在很少采用。

   联合财产制

  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以上几种财产制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选择适用,各国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财产制度并将其归类到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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