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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发布时间:2017年7月5日 松江婚姻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何清偿?

  基本案情

  张吉骅(男)与翟燕燕(女)2001年登记结婚。夫妻双方的住房是翟燕燕在婚前独立购买的。另外,张吉骅与翟燕燕夫妻双方也没有约定婚后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2003年,张吉骅的好友李某因经营资金短缺,需要向银行贷款若干,张吉骅同意帮忙担保。2003年,李某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由李某还本付息,并由张吉骅提供担保。

  因李某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李某和张吉骅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贷款到期未还,应当归还,张吉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原告银行申请执行,执行中,发现李某名下既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李某被认定为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银行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法院执行担保人张吉骅的财产,以偿还贷款的本息。经查,张吉骅的担保发生在与翟燕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妻子翟燕燕不知道张吉骅为李某做担保一事。现在,张吉骅名下没有个人财产,张吉骅和翟燕燕的夫妻共有的存款有16万元,登记在张吉骅名下。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该账户,经析产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张吉骅的份额为8万元,从中执行5.4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难点是张吉骅的担保之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及该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所负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做以下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立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也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之外的一切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对于张吉骅的担保之债,夫妻双方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张吉骅的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如何执行呢?在处理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来考虑:

  第一种情形,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即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形,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第三种情形,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针对这三种情形应当分别处理:对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来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将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沂产诉讼来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第三种情形,虽然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当然,在这三种情形之外,还有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此种情形,是不能执行的。本案的执行,应当按照上述的第二种情形来执行,即首先由执行法院冻结张吉骅和翟燕燕夫妇的账户,然后由申请执行人银行和被执行人的配偶翟燕燕协商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由被执行人张吉骅或申请执行人银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来确定。

 

  律师随感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如何清偿以及如何执行,直接关系到夫妻中不应负担债务的一方的财产利益和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如何在上述两个利益间的博弈中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是我们应当深刻思考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应当公平处理,不偏不倚。当事人应当在积极配合的基础上,时刻注意自己利益的保护。但是,无论如何,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都只能限于夫妻中作为债务人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经析产后属于债务人一方的份额。对于夫妻中非债务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经析产后属于非债务人的一方的份额,则不属于清偿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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