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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丈夫借债 离婚后妻被诉还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7日 松江婚姻律师  

  案情

  2008年3月19日,张晓华以购买车辆短缺资金为由,向其表弟罗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写了借条。但事实上,这笔钱被张晓华私下用来与他人做生意,由于经营亏本而赔了个精光。

  2009年5月,张晓华与妻子高倩倩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记载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后罗某多次向张晓华催要该笔借款均分文未获,无奈之下,罗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张晓华与高倩倩两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高倩倩辩称,对这笔债务她并不知情,而且实际用途也并非购买车辆,自己不承担连带责任。张晓华也表明,借款一事前妻并不知情,是其谎称用于购买车辆所借。

  

  断案

  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晓华书写的借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张晓华与高倩倩均对借款用于购买车辆予以否认,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

  另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举债人应就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张晓华向罗某借款后不到一个月即与高倩倩长期分居生活,罗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于张晓华家庭生活,故罗某起诉要求高倩倩承担连带还款主张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由张晓华一人偿还罗某借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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