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婚姻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婚姻房产
离婚知识
计划生育
收养法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离婚知识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房产
离婚知识
计划生育
收养法
重婚犯罪
夫妻债务
家庭暴力
离婚房产
婚姻关系
离婚手续
婚姻纠纷
遗嘱继承
上海市司法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沪司许(01-4)字(2015)798号
发布时间:
2016年7月30日
松江婚姻律师
2015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司法鉴定人执业。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成年子女的大学学费依法应由自己承担――吴家华与吴娜抚育费纠纷上诉案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父母离婚一方擅自改姓不合法
4.哪些情形应办理诉讼离婚?
5.法院判决离婚 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婚姻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3666220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