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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姐姐阻拦结婚,弟弟起诉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8日 松江婚姻律师  
因姐姐不同意自己结婚,拒绝提供户口簿,肢体残疾的弟弟彭先生将姐姐起诉到法院,状告其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起诉称,其与被告为姐弟关系,二人均在同一户口簿上,被告为户主,该户口簿一直由被告保存。现原告因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户口簿原件。被告不同意原告结婚,拒绝给原告户口簿。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撕下了原告本人户口页给了原告,破坏了户口簿的完整。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完整的户口簿,且补办户口簿只能由户主申请补办。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致使原告无法登记结婚,妨碍了原告结婚自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户口簿首页协助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目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焦点:肢体残疾的弟弟彭先生在婚姻方面必须得到其姐姐的同意吗?彭先生诉求是否合理?  意见:  王合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肢体残疾并不意味其不具备行为能力,如果彭先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自主决定婚姻,包括结婚、离婚,无需征得其姐姐的同意。  王亚香——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周琳——彭先生作为成年人,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由。  说案: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第七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结合本案,彭先生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也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自由权应受到合法保护,因此,其结婚不需得到其姐姐的同意。  虽然《婚姻法》没有在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之间进行区别对待,但从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来看,肢体残疾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司法实践也认为除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而不适宜结婚外的残疾人都享有婚姻自由。如果彭先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自主决定婚姻,包括结婚、离婚,无需征得其姐姐的同意。如果姐姐与彭先生的户口登记在一起,作为姐姐,其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例如提供完整的户口簿给彭先生,如果拒不履行,彭先生有权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事,彭先生的要求合法合理。  如果结婚后发现肢体残疾程度严重到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则对方可以婚姻无效为由起诉离婚。综上所述,彭先生作为成年人,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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