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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仍有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8日 松江婚姻律师  
  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工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退休工资不能保障,加之老伴体弱多病,我们生活得很困难。我们没有生育子女,曾收养有一位女儿(在她一岁时收养的),可养女结婚后因某些原因,在我们退休的前一年与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

  现在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向养女要生活费,她却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给付。请问,养女拒绝给付生活费的理由能否成立?读者肖长年肖长年同志:

  首先应当明确,你们有权要求自己抚养成年的养女支付你们的生活费。

  从你的来信看,你养女是从一岁时就由你们夫妇俩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直至结婚成家,后出于某些原因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由于收养人将养子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所以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你们都已年迈有病且生活困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有权要求养女给付晚年的生活费用。你们可以向养女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让她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她仍拒绝给付,你们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她履行支付生活费义务。律师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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