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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媳妇因单凭户口要房行不通做出诉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4日 松江婚姻律师  

  离婚3年后,顾女士将前夫吴先生诉至法院,称离婚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且自己的户口在其家中,应当享有产权。由于吴先生家中房屋为祖传老屋,且在双方结婚后未对家中老屋翻建、改建等,日前,闵行区法院驳回了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顾女士与吴先生1994年2月登记结婚,当年,顾女士的户籍迁入吴先生家中,但双方婚后未对家中老屋进行过翻建、改建。2006年1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现顾女士诉至法院认为,因其户口在吴先生家的房屋内,应当对该房屋享有产权,请求分割位于颛桥镇上吴先生家的房屋。

  吴先生不同意顾女士的诉请,称房屋由其父母于上世纪70年代建造,造房时家庭成员还有自己的姐姐。

  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可基于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本案所争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建造时,顾女士既未参加,也非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核定的权利人,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了该房屋产权,因此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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