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婚姻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婚姻房产
离婚知识
计划生育
收养法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夫妻债务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房产
离婚知识
计划生育
收养法
重婚犯罪
夫妻债务
家庭暴力
离婚房产
婚姻关系
离婚手续
婚姻纠纷
遗嘱继承
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发布时间:
2015年8月14日
松江婚姻律师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关于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案例
2.假离婚赔了夫人还得还债
3.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几点认识
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分居期间配偶一方举债的性质与承担解析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松江婚姻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3666220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