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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代办离婚协议违法 律师点评

发布时间:2015年7月30日 松江婚姻律师  
  


 

  插图彭翠琳

  在广东打工的表弟因工作忙,委托表哥、表嫂帮忙办理离婚事宜。这是违法的,但离婚证还是稀里糊涂地办下来了。但这次离婚,并没有给表弟带来解脱:因为协议上多出了一个“伢”。如今,再婚表弟想要生伢,必须要拿出当年那个多出来的“伢”的户口;若要撤销当初的离婚,表弟则要承担重婚带来的法律制裁……

  2007年,家住武昌区中南路街星星社区27岁的陈鹏(化名)。在认识了东湖高新区的江珊后,陈鹏和江珊(化名)两人当年在东湖高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

  婚后,两人相约去广东发展。但因彼此感情破裂,不到一年的婚姻宣告结束。

  2008年春,由于陈鹏工作忙,请在武汉的表哥方建军(化名)代他办理与江珊离婚的相关手续。

  2008年4月18日,表哥方建军夫妇拿着陈鹏、江珊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在东湖高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证(鄂武新开离字160800054)。离婚证上面的名字是陈鹏,照片却是方建军的;陈鹏的签名是方建军代签的。

  东湖高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科婚姻登记处求证负责人李娟说,这个事,他们也很重视,原来的婚登员已经调离该岗位,从目前的情况看,属于婚登员的失职,把关不严造成,“但是表兄弟确实长得也比较像”。

  【律师点评】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律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陈鹏与江珊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请人代替,就违反了条例。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该案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导致,存在有行政不作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等。

  从严格意义上说,该案由于婚登员的不作为导致,上级行政和主管部门应严格追究婚登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本以为离婚证办了,陈鹏就和那段婚姻不再有瓜葛,不想问题出现了……



  去年12月3日,陈鹏再次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今年,陈鹏到社区办理准生证。社区办理计生工作的李良琴查看相关资料显示,陈鹏离婚协议上有一个孩子。这样的话,陈鹏申请的就是二胎,而陈鹏要出示原来孩子的户口证明。

  陈鹏糊涂了,他和前妻根本没有孩子。此时,表哥方建军这才意识到,代办离婚时,他是模仿其他离婚协议书抄写,加上当时想到自己也有个孩子,就在离婚协议上写了“孩子由女方负责”。

  记者也看到,当时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子女抚养:由女方抚养,男方不负责任。

  李良琴说,申请办理第二胎,必须查看第一胎的户口。因为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计划生育部门必须查看原有子女户口。

  为此,方建军、陈鹏先后找到高新区婚姻登记处,要求不撤销离婚证,只撤销离婚协议书,或者开具“陈鹏和前妻没有孩子”的证明,但遭到婚姻登记处拒绝。

  东湖高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科曾科长说,他们没有权力自己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可撤销的婚姻只能是除当事人被胁迫办理的结婚登记外,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撤销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当事人要想撤销离婚登记,需到法院申请诉讼。

  【律师点评】

  刘源波律师:首先,陈鹏应立即撤销当初代办的离婚证,这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再依法与江珊离婚。然后凭新的离婚手续证明陈鹏之前没有小孩,这样准生证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但这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在撤销前一次的离婚手续后,根据《婚姻法》第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陈鹏的第二次婚姻属于重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重婚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但如果受害人(第二任妻子)不向人民法院自诉,一般情况下陈鹏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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