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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男方还房贷 女方公积金被扣诉前夫

发布时间:2015年7月30日 松江婚姻律师  
  女士与马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平分房屋,并由丈夫继续偿还房贷。但离婚至今,董女士每月继续被银行扣缴住房公积金436元,遂诉至河西区法院,要求丈夫偿还其一半房款和离婚后她所支付的房贷。法院判决董女士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可向马先生索要已偿钱款,共计4360元。

  

  2007年9月董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平分其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的房屋,各拥有50%的所有权,并由丈夫继续偿还房贷。然而,从2007年10月至今,银行每月继续扣缴董女士住房公积金436元。董女士诉至河西区法院,要求马先生履行协议,偿还房款32.5万元,并偿还她离婚后支付的房屋贷款,共计4360元。

  

  被告马先生认为: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协议约定的房屋产权各半,应理解为若该房屋变卖,扣除贷款后房款双方各半,而不是变卖后房款各半。目前每月由其偿还1748.07元,扣原告公积金436元,这样的还款方式应当继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房屋由双方各自拥有50%的产权及使用权。原告董女士主张要求被告给付325000元房贷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不同意,也不符合协议约定,故不予支持。关于房贷的偿还问题,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董女士的偿还义务转移给被告,但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约定未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对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考虑到离婚协议系自愿签署,原告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可向被告索要已偿钱款,共计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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