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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发布时间:2015年7月30日 松江婚姻律师  
  历史沿革

  在旧中国,由于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继子女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新中国建立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和保护。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7条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现状

  目前,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父或生母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育关系的数量日益增多,这种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重视和调整。按我国1999年约120万对夫妇离婚的数字计算,其中相当多的离婚当事人在经过或长或短时间后再行缔结婚姻,使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现象成为非个别现象。法律明确对此加以调整有利于这部分人预知自己行为的结果与法律责任。同时,有利于其他社会人口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共同督促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彼此的关系。《婚姻法》(修正案)第27条规定平等地适用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但立法的侧重点更突出保护继子女。特别是未成年继子女在与继父母相处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法律有必要给予其更多的关照,从而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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